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树立正确选人用人理念,切实保障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制定公开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时,应符合国家、我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杜绝“因人设岗”和“量身定做”现象。
二、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公开招聘具体工作方案,专业设置可参照当年度发布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同时可参考职业教育、技工院校、本科、研究生招生目录,原则上应按“类”设置,并在招聘公告中就所参考目录予以明确表述。有关院校自主设置的专业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确认的境外学历学位专业名称与参考的专业指导目录等不符时,可将主要课程与指导目录相关专业进行比对参考。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经批准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不再设置学历要求。职业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岗位条件可设置为相应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的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等方式补充特殊技能人才,设置技能测试环节的岗位,技能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四、院校毕业生中符合《通知》规定三类选手可作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通过直接面试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事业单位与所获得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省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领办)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中国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国家级一类大赛前20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前15名;省级一类大赛前5名,省级二类大赛前3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直接面试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到应用型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实习指导教师、实训教师岗位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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