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岛主不?辽宁公布无人岛最新价格 每年每公顷不到1万_手机搜狐网

adminadmin 西甲联赛 2024-08-15 30 0

想当岛主不?辽宁公布无人岛最新价格 每年每公顷不到1万_手机搜狐网

以辽宁为例,各种无居民岛“原生态开发”,只需缴每年每公顷通常不到1万元出让金,一旦重度开发(往上有极重度和填海连岛),价格则飙涨10到15倍左右。越“重度开发”意味着大规模投资,但土地出让金成本却直线飙涨,这阻碍了很多投资。这项政策的目的很明显,法律鼓励生态保护而非经济开发。法律明确规定了,无居民岛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取得产权的企业或个人,能否将权属转让或抵押呢?目前是不可以的。开发海岛要投入大资金,风险也很大。作为一项巨大的不动产投资,海岛的产权缺陷巨大,这也是很多人望而却步的原因。

无居民岛开发还面临一个大问题:港口和造船厂这样的重工业,才有50年用岛期限;盐矿和公益分别是30年和40年;岛屿开发最常见的形态——旅游和娱乐,才25年用岛权,养殖用岛才15年,相当于一个较长租期。这么短的用岛期,让那些有志于当“岛主”,想做长期开发的人,望而却步。

投资海岛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亿十几亿,没个五年八年难以回本。开发海岛风险那么高,如何让人放心投资呢?解决之道,除了降低“岛金”,还得改变环保政策。

无居民岛开发不可搞环保一刀切。沿海各省可梳理岛屿生态状况,对动植物丰富,生态价值巨大的岛屿,可作保护公园或予以原生态开发;生态价值低,同质化很高的荒岛,应大力发挥其经济价值。从能源仓储,到酒店建设,围海建堤,都可以放开尝试。

沿海各省在海岛开发上大力竞争。只要有方法正确、率先突围者,就会起到示范作用。

从中央政策层面看,开发海岛资源是大势所趋,并且这种开发是沿着产权化和市场化的方向走。2019年4月,中办和国办联合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到海域资源的产权化。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构建无居民海岛产权体系,试点探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等权能。

□陈兴杰(财经评论人)编辑 陈莉 校对 张彦君

辽宁省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信息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近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为充分发挥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洋开发利用布局优化和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我省(除大连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最低标准)。

《通知》要求,自施行之日起,辽宁省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中,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本《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本《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本《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对计划单列市的工作部署,《通知》指出,大连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自行制定。大连市负责省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含免缴),每年向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征收(含免缴)情况。

《通知》明确,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沿海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即实行全国最低标准限制制度,征收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此次海域使用金调整,在国家海域等别划分的基础上,将每个县级行政区内海域依据自然资源环境质量优劣划分出2个级别,制定了每个级别的地方使用金征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地方标准不低于财政部、国家海洋局2018年出台的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日前,辽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调整了辽宁省(除大连外)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据了解,目前,辽宁已全面查清省内海域里所有海岛的数量、位置、开发利用情况等信息,共确认海岛633个,其中有居民海岛44个,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198个。

据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做出的,同时,也是辽宁省海洋生态保护、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随着辽宁省海洋开发活动的加强,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压力倍增,部分海域、海岛地理空间和生态格局已发生巨大变化,稀缺程度日益增加,国有资源性资产价值未得到合理体现。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科学划分海域级别,合理调整海域、海岛使用金,充分体现海域、海岛资源的自然空间区域价值差异呼声高涨。

此次调整本着政策引导,生态用海,遵循规律,科学评估,综合平衡,调整适度的原则,自7月10日起,辽宁省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中,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本《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本《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本《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对计划单列市的工作部署,大连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自行制定。大连市负责省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含免缴),每年向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征收(含免缴)情况。

《通知》明确,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沿海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即实行全国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此次海域使用金调整,在国家海域等别划分的基础上,辽宁省将每个县级行政区内海域依据自然资源环境质量优劣划分出2个级别,制定了每个级别的地方使用金征收标准,但地方标准不低于财政部、国家海洋局2018年出台的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据介绍,调整后与国家标准相比,国家规定需定级调整的15类用海方式中13类用海方式Ⅰ级海域增幅在4.5-6%之间,提高了用海生态门槛,Ⅱ级海域执行国家标准,增幅为0%,不进行海域定级的10类用海方式增幅为0%,总体增幅1.38%,未明显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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